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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施行細則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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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其他簡易方法引水,指以機械動力引水或汲水,且未施設水泥結構物,直接以二英吋(含)以下管徑之水管或斷面積二千五百平方公分(含)以下之土溝引水者。
  2. 2.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所稱有妨害公共或他人用水利益之虞者,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溫泉之取用已顯著影響溫泉出水量、溫度、成分或其他損害公共利益之情形。 二、以共同取水為目的,並設置共用蓄水池及輸水管線供給各住戶用水之集合式社區或聚落,其取用水者。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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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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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條文
  • 名詞
  • 第四十二條第二項條文
  • 公共利益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水利法42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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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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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水利法施行細則第 37 條規定:「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其他簡易方法引水,指非以機械動力引水或汲水,且未施設水泥結構物,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水利法施行細則第 3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