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建造物安全檢查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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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辦水利事業人應每五年至少辦理一次水利建造物安全檢查評估,並將評估結果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檢查評估工作應由水利技師或相關專業技師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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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興辦水利事業人應每五年至少辦理一次水利建造物安全檢查評估,並將評估結果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檢查評估工作應由水利技師或相關專業技師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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