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建造物安全檢查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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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辦水利事業人所經辦完工之水利建造物,如移交管理機關 (構) 接管,則該管理機關 (構) 應辦理本辦法所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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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興辦水利事業人所經辦完工之水利建造物,如移交管理機關 (構) 接管,則該管理機關 (構) 應辦理本辦法所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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