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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建造物安全檢查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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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辦水利事業人於水利建造物發現有異常之漏水、損毀、銹蝕、移位或其他重大危險性現象等,並有急速擴大之趨勢時,應即採取必要之緊急措施。 前項緊急措施應明訂於各該水利建造物操作及維護管理手冊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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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建造物安全檢查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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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水利建造物安全檢查辦法第 13 條規定:「興辦水利事業人於水利建造物發現有異常之漏水、損毀、銹蝕、移位或其他重大危險性現象等,並有急速擴大…」(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水利建造物安全檢查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