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建造物安全檢查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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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辦水利事業人於水利建造物發現有異常之漏水、損毀、銹蝕、移位或其他重大危險性現象等,並有急速擴大之趨勢時,應即採取必要之緊急措施。 前項緊急措施應明訂於各該水利建造物操作及維護管理手冊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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