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建造物安全檢查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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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水利建造物,係指與公眾防洪有關之下列建造物: 一、防水建造物:指堤防、防洪牆、丁壩、護岸、防潮閘門及河、海堤等水利設施。 二、引水建造物:指取水系統、輸水渠道等水利設施。 三、洩水建造物:指排水、洩洪、水閘門等水利設施。 四、其他建造物:抽水站、防洪閘門等水利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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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本辦法所稱水利建造物,係指與公眾防洪有關之下列建造物: 一、防水建造物:指堤防、防洪牆、丁壩、護岸、防潮閘門及河、海堤等水利設施。 二、引水建造物:指取水系統、輸水渠道等水利設施。 三、洩水建造物:指排水、洩洪、水閘門等水利設施。 四、其他建造物:抽水站、防洪閘門等水利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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