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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建造物安全檢查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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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辦水利事業人,應訂定操作及維護管理手冊,報請主管機關備,並負責所興辦水利建造物之維護、管理工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水利建造物安全檢查辦法第 5 條,水利事業人在興辦水利建造物時,需要訂定操作及維護管理手冊,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同時負責所興辦水利建造物的維護、管理工作。 參考資料:水利法第46條、水土保持法第八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三條、及相關解釋函釋文件。例如,經濟部水利署91年12月25日經水釋字第09150586630號函釋等。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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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建造物安全檢查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水利建造物安全檢查辦法第 5 條規定:「興辦水利事業人,應訂定操作及維護管理手冊,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並負責所興辦水利建造物之維護、管理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水利建造物安全檢查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