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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建造物安全檢查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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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建造物完工時,興辦水利事業人應於使用前對其工程設計、試驗、施工及檢驗紀錄作全盤複。 前項複核報告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水利建造物安全檢查辦法第6條,水利建造物的興辦水利事業人在完成工程後,應對工程的設計、試驗、施工及檢驗紀錄進行全盤複核,並將複核報告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參考資料:《水利建造物安全檢查辦法》 範例:根據《水利建造物安全檢查辦法》第6條,興辦水利事業人完成水利建造物後,應進行全盤複核,以確保安全。並且將複核報告提交給主管機關備查,以確保水利建造物的安全性。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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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建造物安全檢查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水利建造物安全檢查辦法第 6 條規定:「水利建造物完工時,興辦水利事業人應於使用前對其工程設計、試驗、施工及檢驗紀錄作全盤複核。 前項複…」(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水利建造物安全檢查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