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建造物安全檢查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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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建造物完工時,興辦水利事業人應於使用前對其工程設計、試驗、施工及檢驗紀錄作全盤複核。 前項複核報告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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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水利建造物安全檢查辦法第6條,水利建造物的興辦水利事業人在完成工程後,應對工程的設計、試驗、施工及檢驗紀錄進行全盤複核,並將複核報告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參考資料:《水利建造物安全檢查辦法》 範例:根據《水利建造物安全檢查辦法》第6條,興辦水利事業人完成水利建造物後,應進行全盤複核,以確保安全。並且將複核報告提交給主管機關備查,以確保水利建造物的安全性。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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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