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建造物安全檢查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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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二條之主管機關兼具興辦水利事業人身分者,其水利建造物操作及維護管理手冊;工程設計、試驗、施工及檢驗紀錄之複核報告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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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前二條之主管機關兼具興辦水利事業人身分者,其水利建造物操作及維護管理手冊;工程設計、試驗、施工及檢驗紀錄之複核報告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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