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建造物安全檢查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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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辦水利事業人應辦理下列安全檢查: 一、依照水利建造物操作及維護管理手冊之規定辦理平時檢查及特別檢查,並均應保留詳細紀錄。紀錄格式由興辦水利事業人訂定之。 二、依照中央主管機關所訂定之水利建造物安全檢查表,辦理每年一次之定期性檢查,其檢查結果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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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水利建造物安全檢查辦法第8條主要規定了興辦水利事業人應辦理的安全檢查事項。根據這項法規,興辦水利事業人應依照水利建造物操作及維護管理手冊的規定辦理平時檢查及特別檢查,並且需保留詳細的紀錄。紀錄格式由興辦水利事業人自行訂定。此外,他們還應該依照中央主管機關所訂定的水利建造物安全檢查表,辦理每年一次的定期性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水利公司在平時檢查中發現水壩有破損,則需要依照操作手冊的規定進行相應的維修工作,並詳細記錄這次檢查和修復的過程。另外,每年定期性檢查時,如果發現水閘有漏水的情況,則需要立即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並進行修復工作,同時也需要在紀錄中記載檢查結果和後續的處理過程。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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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