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建造物安全檢查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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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辦水利事業人於水利建造物遭受其設計標準以上之地震、洪水、豪雨等侵襲時,應立即辦理特別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檢查項目應於水利建造物操作及維護管理手冊內分別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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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興辦水利事業人於水利建造物遭受其設計標準以上之地震、洪水、豪雨等侵襲時,應立即辦理特別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檢查項目應於水利建造物操作及維護管理手冊內分別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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