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地下水管制辦法(新 88.06.30 訂定)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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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區內之廢井,由主管機關限命其所有人填塞,逾期得由主管機關雇工代辦,由所有人負擔所需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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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臺灣省地下水管制辦法(新 88.06.30 訂定)第 12 條,這一條法規規定了主管機關對管制區內的廢井的處理方式,即限命廢井的所有人填塞,若逾期未填塞,則主管機關得由雇工代辦,費用由所有人負擔。此法條的參考資料為88年地下水管制辦法第12條第1項以及水利法第60條之一,其中的具體範例是指苗栗縣政府對一口廢井進行強制封閉的相關處理。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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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