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地下水管制辦法(新 88.06.30 訂定)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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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對管制區內之地下水抽水量、補注量與地層下陷之關係,應予觀測、調查及研究;必要時應監測水質,以調查地下水污染及海水入侵情形。 毀損或竊盜前項地下水觀測設施者,除刑事部分移送檢察機關偵辦外,依水利法第九十一條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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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九十一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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