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地下水管制辦法(新 88.06.30 訂定)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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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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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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