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地下水管制辦法(新 88.06.30 訂定)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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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區內未經取得水權登記之違法水井,由主管機關會同臺灣電力公司執行斷電措施,予以停止使用,並依水利法第六十條之二及第九十三條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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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六十條之二及第九十三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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