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地下水管制辦法(新 88.06.30 訂定) 第 7 條
快速跳轉
管制區內取得地下水水權者,除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外,不得申請變更用水標的或增加抽水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省地下水管制辦法第7條,管制區內取得地下水水權者,除非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否則不得申請變更用水標的或增加抽水量。該法條旨在對地下水使用進行管制,以防止過度抽取地下水導致地層下陷、水質惡化或海水入侵等問題。 參考資料:臺灣省地下水管制辦法(新 88.06.30 訂定) 範例:某公司在管制區內取得地下水水權,想要申請增加抽水量,但未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因此根據第7條的規定,不得申請增加抽水量。
- 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臺灣省地下水管制辦法(新 88.06.30 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