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地下水管制辦法(新 88.06.30 訂定)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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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區內自來水系統可以地面水水源充分供應時,主管機關對於家用及公共給水用水標的已取得水權之水井,得予限制、變更或撤銷其水權,並通知其原水權人改用自來水。 依前項規定撤銷水權之水井,應依水利法第六十條之二關於水井封閉或填塞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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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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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機關名詞
- 撤銷名詞
- 第六十條之二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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