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地下水管制辦法(新 88.06.30 訂定)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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鑿井業者,不得於管制區內開鑿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水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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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台灣省地下水管制辦法(新88.06.30訂定)第9條,鑿井業者在管制區內開鑿水井前,必須事先取得主管機關的核准。這項條文的目的在於確保水井的開鑿符合相關法規,以維護地下水資源的合理利用。例如,如果一家企業在管制區內計劃開鑿新的水井來取水供應生產用途,則需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和規劃計畫,以確保開鑿行為符合法規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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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