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水管理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中央管區域排水之管理機關為水利署,並由水利署所屬河川分署(以下簡稱河川分署)執行;直轄市管、縣(市)管區域排水之管理機關為該排水流經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所設置之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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