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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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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水管理辦法
第 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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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署得將中央管區域排水有關
第四條第一款
之設計或施工、第二款至第六款及第八款事項,
委辦
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
主管機關
得將其主管區域排水有關本法
第九十七條之一第三項
所定排水設施範圍私有土地使用現況未違反本法規定證明文件申請案件之受理、審
核
及准駁委任其所屬機關辦理。
中央主管機關得將前項工作委辦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治理規劃與設施 §10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區域排水設施檢查與防汛搶險 §26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區域排水設施使用 §32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附則 §39
開新分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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