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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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機關(構)許可於蓄水範圍內行駛船筏、浮具時,得限制船筏、浮具之種類、數量、主要推進器動力種類、馬力及行駛之速度,並限定使用期間及停泊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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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第 15 條,管理機關(構)可以許可在蓄水範圍內行駛船筏、浮具,但可以限制船筏、浮具的種類、數量、主要推進器動力種類、馬力及行駛的速度,並且限定使用期間和停泊位置。 參考資料: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最新修訂日期待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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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