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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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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水域、水面使用應提送申請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其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水域、水面使用之活動項目。 二、使用範圍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五千分之一,並標示相關設施位置。 三、安全措施。 四、水污染防治措施。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申請水域、水面使用應提送申請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其申請書應包括以下事項: 1. 申請水域、水面使用的活動項目。 2. 使用範圍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五千分之一,並標示相關設施位置。 3. 安全措施。 4. 水污染防治措施。 舉例來說,如果有人要在水庫範圍內進行水上運動比如划船,申請書就應該要清楚列明划船活動的範圍、使用的安全措施和防治水污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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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第 16 條規定:「申請水域、水面使用應提送申請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其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水域、水面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