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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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管理機關(構)收受使用申請書件後,認為不完備或不明析者,應於十日內逐項列出,一次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備者,不予受理。
- 2.前項書件完備且經管理機關(構)審查認為符合規定時,得發給使用許可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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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