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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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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辦法所稱水庫主管機關,除下列各款應以中央主管機關為主管機關外,其餘之水庫以該水庫所在之地方主管機關為主管機關: 一、多目標之水庫。 二、水源供應達二縣(市)以上之水庫。 三、中央主管機關興建之水庫。 四、位於中央管河川之水庫。 五、其他達一定規模之水庫。
  2. 2.本辦法所稱管理機關(構)指水庫興辦人或其委託管理之機關(構),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者。
  3. 3.本辦法規定之中央主管機關應辦理事項得委由經濟部水利署或其所屬各區水資源分署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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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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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稱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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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水庫主管機關,除下列各款應以中央主管機關為主管機關外,其餘之水庫以該水庫所在之地方主管…」(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