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 第 2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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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第 24 條規定,當蓄水域因淤積或其他情勢而無法再蓄水或不需要按照該管理辦法管理時,管理機關應根據該管理辦法第三條第四項的規定進行變更或廢止。根據該條例,如果蓄水域有淤積或其他狀況導致無法蓄水或不再需要管理,管理機關應該依法進行相應的程序調整。 舉例來說,根據台電公司 102 年 10 月 31 日電發字第 1020016467 號函復中提到的日月潭水庫蓄水範圍的土地,如果因為淤積或其他情勢致使無法蓄水或不再需要依照管理辦法管理,相關的管理機關就應依法進行相應的變更或廢止程序。
- 第三條第四項條文
- 廢止名詞
- 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 第 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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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