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 第 2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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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規定許可申請書格式及相關證明文件,由管理機關(構)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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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第 26 條,該條規定了許可申請書格式及相關證明文件須由管理機關(構)另行定之。根據法規標準法第 18 條及水利法第 54 條之 2 的規定,新法規對於許可申請書格式及相關證明文件的規定有更新的情況下,應適用新法規。舉例來說,如果管理機關另行定制了許可申請書格式及相關證明文件的規定,則申請人在提出申請時必須符合最新的法規要求,否則其申請可能因不符合最新規定而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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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