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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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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日修正發布前已公告之水庫蓄水範圍,管理機關(構)依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公告許可項目及其使用範圍前,除依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日本辦法修正前之規定已許可使用者外,其新受理許可事項,以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因緊急或公益需要施設建造物者為限。
  2. 2.水庫管理機關(構)受理前項申請使用,應先確認其位於第六條規定之重要設施周圍劃定區域限制活動範圍內,並依第八條規定審查通過後,再依第五條第三項報該水庫之主管機關准後許可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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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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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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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第 25-1 條規定:「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日修正發布前已公告之水庫蓄水範圍,管理機關(構)依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第 25-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