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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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許可施設建造物之使用行為應檢附申請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其申請書內容如下: 一、申請施設位置標示圖及面積,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五千分之一。 二、建造物平面圖及其周圍一百公尺之地形實測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五百分之一。 三、建造物種類及目的。 四、對水庫安全之影響評估。 五、地質與土地所有及使用權屬。 六、經水土保持法規審查通過或免審查之證明文件。 七、建造單位、方法及期程,並標示施工運輸路線。 八、污水、廢土或廢棄物處理計畫。 九、其他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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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