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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蓄水範圍位於核定之風景區或風景特定區或森林遊樂區者,管理機關(構)為配合觀光遊憩之需要,對於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十條之垂釣事項,得由管理機關(構)與該觀光管理機關協商,依管理機關(構)所訂總量管制原則規劃休閒遊憩活動,劃定範圍,並報主管機關同意後,委託管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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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定名詞
- 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十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 第 5 條條文
- 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 第 10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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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