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臺灣省河川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第 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河川公地經行政院核定為國有後,不得辦理新案許可使用,已依本規則許可使用有案者,得繼續使用至公告劃出河川區域時為止。 河川公地劃出河川區域者,應撤銷許可使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