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機關應依本規則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辦理河川管理事項;第七款由縣 (市) 管理機關辦理,但中央管河川應由中央管理機關協同辦理。 前項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六款,中央管理機關得委託縣 (市) 管理機關辦理。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