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河川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管理機關應依本規則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辦理河川管理事項;第七款由縣 (市) 管理機關辦理,但中央管河川應由中央管理機關協同辦理。 前項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六款,中央管理機關得委託縣 (市) 管理機關辦理。
管理機關應依本規則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辦理河川管理事項;第七款由縣 (市) 管理機關辦理,但中央管河川應由中央管理機關協同辦理。 前項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六款,中央管理機關得委託縣 (市) 管理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