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機關經辦完工之河防建造物,應列冊並附圖管理。其他機關經辦完工河防建造物,應檢附有關資料及圖說,列冊移交管理機關接管。
根據臺灣省河川管理規則第 7 條,管理機關經辦完工的河防建造物應列冊並附圖管理。其他機關經辦完工的河防建造物,應檢附有關資料及圖說,列冊移交管理機關接管。 在這裡,管理機關指的是省水利局,而其他機關則指的是其他政府機關或私人機構。根據這項規定,完成建造的河防工程都需要提供相關資料並由管理機關接管,以確保河防工程的適當管理和維護。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河防建造物的完整性和安全性,以保護河川周圍的社區和土地免受水患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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