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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河川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管理機關經辦完工之河防建造物,應列冊並附圖管理。其他機關經辦完工河防建造物,應檢附有關資料及圖說,列冊移交管理機關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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