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設施天然災害善後處理辦法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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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防救農田水利設施天然災害,並確實掌控災情迅予處理善後,以維正常營運,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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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農田水利設施天然災害善後處理辦法》,第 1 條明確指出其立法目的為防救農田水利設施天然災害,並確實掌控災情迅予處理善後,以維正常營運。這意味著該法條的目的在於確保農田水利設施遭受天然災害時,能夠快速有效地進行處理善後,以保持正常運作狀態。有關農田水利設施天然災害的具體例子可以參考農委會 93 年 7 月 13 日農輔字第 0930030726 號函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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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