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設施天然災害善後處理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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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農田水利會管理之農田水利設施遭受天然災害,應先行主動辦理緊急處理之搶險、搶修措施,以防止災害擴大,並於災害發生後立即查報災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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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農田水利設施天然災害善後處理辦法》第2條規定了各農田水利會對遭受天然災害的農田水利設施應採取的應急措施,包括緊急搶險、搶修等措施,以防止災害擴大,並且在災害發生後應立即向主管機關報告災情。這條法規強調了農田水利會對於災害發生後的即時應對和上報的責任。 這項法規的具體適用可舉例說明為:當某農田水利設施遭受颱風侵襲,在設施損壞的情況下,農田水利會應立即啟動應急搶修,及時採取措施防止災害擴大,隨即向主管機關報告災情,以便獲得支援和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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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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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