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設施天然災害善後處理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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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農田水利會年度預算,應依年度支出預算總額百分之一編列災害準備金,支應災害緊急搶險、搶修及修復經費之需。 前項準備金於每年汎期過後 (即十一月底以後) ,若有尚未動用者得專案報請經濟部水利處 (以下簡稱水利處) 核准,充為其他工程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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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農田水利設施天然災害善後處理辦法第3條規定,各農田水利會年度預算應編列災害準備金,以支應災害緊急搶險、搶修及修復經費之需要。這表示每年度支出預算總額的百分之一應用於準備金。此外,如果準備金在年底後尚未使用,則可專案報請水利處核准,用於其他工程之用。 舉例:如附卷資料所示,農田水利會於某年度預算中編列了一定比例的災害準備金,然而在年底過後該準備金仍未動用。此時,該農田水利會便專案報請水利處核准,將這部分準備金用於其他工程,如修復水利設施或其他相關工程等。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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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