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設施天然災害善後處理辦法 第 10 條
快速跳轉
各水利會經核定之災害修復工程,其設計初稿、工程發包、驗收決算等作業,應依照「台灣省農田水利會工務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各件修復工程除特殊原因報准外,應於翌年五月底以前全部辦理完成並決算。
回 農田水利設施天然災害善後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各水利會經核定之災害修復工程,其設計初稿、工程發包、驗收決算等作業,應依照「台灣省農田水利會工務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各件修復工程除特殊原因報准外,應於翌年五月底以前全部辦理完成並決算。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