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設施天然災害善後處理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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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設施管理或災害處理人員之獎懲,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對於災情查報、災害搶險、搶修及修復工作,任勞任怨如期完成之有功人員,應給予獎勵。 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對其有關單位及人員,視情節輕重予以議處: (一) 查報災情未盡責或不實而有浮報情事者。 (二) 對於災害未能及時搶險、搶修造成災情擴大,致人民生命財產遭受損失,危及公共設施受損或發生其他意外者。 (三) 災害修復工程,未能依規定期限完工者。但因特殊原因,事先報奉核准者除外。 (四) 各單位未按貴編列災害準備金或浮報請求政府補助情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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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