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設施天然災害善後處理辦法 第 7 條
快速跳轉
農田水利設施遭受天然災害,為防止災情擴大,危及人民生命財產及無法取輸水灌溉,除應參照「經濟部水利處天然災害緊急工程處理要點」辦理外,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辦理之搶險、搶修工程,事前、後均應在原受災現場置測桿等易以識別尺度等物拍照存證,並將辦理情形及預、決算書等資料一併逐件裝訂成冊,俾予查核。 二、搶修工程可一次辦理完成時,如渠道或圳路沖毀無法輸水灌溉,除土方復原外,需再辦理內外面工修復,始能確保渠道安全者,應以一次辦理為原則。
回 農田水利設施天然災害善後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