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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設施天然災害善後處理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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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情查報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每遇颱風、豪雨侵襲後,各農田水利會應即派員全面調查所屬轄區受災情形,據實詳填報告 (格式如附表一) ,並以最快速方式提報水利處彙整。 二、災害損失報告之第一次報告應於災害產生後二日內提報,末次報告應於該次災害產生原因消失之日起二日內提報。 三、災害查報應以災害發生原因為查報單元,並於損毀報告中填明災害名稱,及述明第幾次報告。該次單元災情若一次查報齊全時,即以「全」次報填之,如一次無法查明時,應依序填列各次報告之順位。 四、災害損失報告最末欄為合計,各提報單位應按欄分別加予統計,以瞭解受災之數值。 五、同一單元災害名稱之損失報告,如分次查報時,其上次提報之災情資料不必重複填入下次報告,填報下次報告時,應將上次提報之合計數值填入並加累計,俾以瞭解該次災害單元受災之總值。 六、填報損失報告時,請先詳閱填表說明,並按損失報告受災欄規定之單位 (如公尺、平方公尺、座、仟元、公頃等) 填報,俾以統計。 附表一 ┌───┐ │臨時報│災害發生後二日內編報 ┌───┼───┴───────────────────────│ 經 │ 颱風│ 濟 │ ○○農田水利會○○ │ 部 │ 豪雨│ 水 │ │ 利 │ │ 處 │ ├───┼─────┬─────┬─────┬─────┬───│會 農│受災情形 │引水 (導│ 幹線 │ 支線 │ 分線│計 水├─────┤水路) │ (公尺) │ (公尺) │ (公尺│室 組│受災圳路別│ (公尺) │ │ │ │ ├──┬──┼──┬──┼──┬──┼──┬──┼──┬│ │圳別│地號│沖毀│受損│沖毀│受損│沖毀│受損│沖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各各各│合 計│ │ │ │ │ │ │ ││縣工農├─────┼──┴──┴──┴──┴──┴──┴──┴│市程田│ │ │政處水│附 註│ │府 利│ │ │ 會│ │ └───┴─────┴─────────────────────機關長官 主辦業務人員 審 主辦會計人員 登記 (編製報表時,請先詳填閱報表──────────────────────────────── 災害農田水利設施損毀報告 (第 次報告)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內外面工 (│臨時欄水壩│ 渠首工 │ 構造物 │ 其他 ) │平方公尺) │ (座) │ (座) │ (座) │ │ │ │ │ │ ──┼──┬──┼──┬──┼──┬──┼──┬──┼──┬──受損│沖毀│受損│沖毀│受損│沖毀│受損│沖毀│受損│沖毀│受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製表 民國 複核 紙張 ┌──┬───────┐ 程式中之編說明。) │表號│ │ ─────────────┴──┴───────┤ │ │ │ │ │ │ ─┬────┬────┬────────────┤ │搶修經費│修復經費│農田受災面積 (公頃) │ │ (新臺幣│ (新臺幣│ │ │千元) │千元) │ │ ─┤ │ ├──────┬─────┤ │ │ │流失理沒浸水│減少受益之│ │ │ │等耕地面積 │種植面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年 月 日編製 尺度:甲 3 (297 × 420) 公釐 附表一 農田水利會災害農田水利設施損毀報告統計填表說明 一、目的:為明瞭各考田水利會轄區內農田水利設施損毀狀況,以供主管機關作為,了解災害嚴重程度、研議復建經費及規劃水利工程設施之參考。 二、統計範圍及對象:凡在各農田水利會轄區內之農田灌溉、排水工程設施,因災害沖毀或受損數量均為統計之對象。 三、統計標準時間: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底間災害發生當時之事實為準。 四、分類標準:按灌排渠道、構造物項目、經資及受災害面積等分類。 五、有關法令規章:水利法及其有關法規。 六、統計科目定義 (或說明) : (一) 引水渠 (導水路) :導引水源至水庫、蓄水池、埤圳進水口或幹渠,屬輸水系統中取水部份之渠道。 (二) 幹線 (幹渠) :由埤圳進水口或按導水渠輸送水源,專司分配灌溉區各支分線水量之幹渠道。 (三) 支幹 (支渠) :由幹線引入部份灌區用水量,輸配下游各線或小給水路之渠道。 (四) 分線 (分渠) :由支線引入部份灌區用水量,輸配下游各小給水路之渠道。 (五) 內 (外) 面工:加設於渠道之內 (外) 壁之保護層,防渠止道沖蝕崩塌之部份工程設施。 (六) 臨時攔水壩:用以提高河川水位或控制流向以利取水之臨時構造物。 (七) 渠首工:自河湖或蓄水池導入渠之建築物,包括攔河堰、進水口、排砂遺、魚道等。 (八) 構造物:即工程建築物之純稱,如渡槽、虹吸工、暗渠、給水門、跌水工等。 (九) 沖毀:指工程設施受災害洪水沖擊,全部或大部分毀壞,須予重建始能恢復效用者。 (十) 受損:拍工程設施受災害洪水沖擊,部份毀壞,經修理即可恢復效用者。 (十一) 搶修。在受災當時或災害發生前,為搶救某項工程設施,做不致流失之臨時權宜措施。 (十二) 修復。受災害損毀之工程設施,經施工修建,使恢復原狀及功能者。 七、一般說明: (一) 本表於災害發生後立即調查彙報,災害內容如有重大變化,應繼續填報,並須書明次數,末次報告限於該次災害原因消失之日起二日內填報。 (二) 各項災害損毀數量及經費數以最後一次填報之數字為準,即應包括先前所報數字或其改正數字。 (三) 搶修及修復經費最後一次填報時應報實支數,如無實支數,仍可報估計數,惟應於附註中說明。 (四) 各單位所報損害,應以當年次所發生之災害為限,凡屬年久失修之設施物,及常年次災害所受之損失者均不得列報。 (五) 「受災圳路」欄中,圳別應詳填圳別及其幹、支、分渠及小給水路之名稱:地點應詳填鄉、鎮、村里之名稱。 (六) 本表填報資料不包括施工中受災損毀工程。 (七) 受災損毀之各項工程設施,其項目數量單位必須按照表中規定單位填列。表中未列名之工程設施,其數量列入「構造物」或「其他」欄,並在附註欄說明。 八、資料蒐集方法及編列程序:各農田水利會管理組根據公務登記冊一一「灌溉及排水災害」及「農作物災害登記冊」資料填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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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設施天然災害善後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田水利設施天然災害善後處理辦法第 6 條規定:「災情查報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每遇颱風、豪雨侵襲後,各農田水利會應即派員全面調查所屬轄區受災情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田水利設施天然災害善後處理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