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設施天然災害善後處理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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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常性之管理維護工程及臨時性水利措施,如渠道、圳路之浚漂、臨時攔水措施、導水路及土渠等,不得列入災害搶險、搶修工程,應 在年度預算歲修維護經費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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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農田水利設施天然災害善後處理辦法第5條,根據相關法條,經常性的管理維護工程及臨時性水利措施,如渠道、圳路之浚漂、臨時攔水措施、導水路及土渠等,不得列入災害搶險、搶修工程,應在年度預算內辦理維護經費。根據法規,這表示在農田水利設施的維護和修理工程中,必須在預算範圍內進行,不能將維護費用列入災害搶險或搶修工程。 參考資料:農田水利法及農田水利設施天然災害善後處理辦法 相關條文規定,以及相關法律裁判案例。
- 渠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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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