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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權登記收費標準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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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請水權消滅登記者,免收登記費。
  2. 2.水權人或臨時使用權人因地政主管機關地籍重測、行政區域調整或配合政府相關政策、計畫,致引水地點或用水範圍地號變更而申請變更登記,經主管機關審屬實者,免收本標準所定費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水權法第15條與水權登記規則第9條,水權登記收費標準第9條規定了兩種情況下可以免收登記費用:第一種情況是申請水權消滅登記者,可免收登記費;第二種情況是水權人或臨時使用權人因地政主管機關地籍重測、行政區域調整或配合政府相關政策、計劃,致引水地點或用水範圍地號變更而申請變更登記,經主管機關審核屬實者,免收本標準所定費用。例如,如果某水權人因地政主管機關進行地籍重測,導致其引水地點或用水範圍地號變更,並經審核屬實,則可以免收登記費用。

  • 主管機關名詞
  • 變更登記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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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權登記收費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水權登記收費標準第 9 條規定:「申請水權消滅登記者,免收登記費。水權人或臨時使用權人因地政主管機關地籍重測、行政區域調整或配合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水權登記收費標準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