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權登記收費標準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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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水權法第15條與水權登記規則第9條,水權登記收費標準第9條規定了兩種情況下可以免收登記費用:第一種情況是申請水權消滅登記者,可免收登記費;第二種情況是水權人或臨時使用權人因地政主管機關地籍重測、行政區域調整或配合政府相關政策、計劃,致引水地點或用水範圍地號變更而申請變更登記,經主管機關審核屬實者,免收本標準所定費用。例如,如果某水權人因地政主管機關進行地籍重測,導致其引水地點或用水範圍地號變更,並經審核屬實,則可以免收登記費用。
- 主管機關名詞
- 變更登記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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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