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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河川管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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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川管理辦法
第 4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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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管河川之管理機關為疏濬或整理河道有辦理土石採取之需要時,得由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擬訂計畫書報經該管管理機關
核定
後許可辦理之。
前項許可範圍,不受
第四十一條但書
規定之限制。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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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河川區域及土地管理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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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河川治理規劃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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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防汛及搶險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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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河川管理使用 §27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附則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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