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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川管理辦法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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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請採取土石使用者,應檢附下列書件: 一、申請書。 二、土石採取法第十一條規定之土石採取計畫書。 三、申請位置標示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二萬五千分之一,並標示運輸路線、起運、卸運場、碎解及洗選場位置。 四、申請區域及其周圍一百公尺之地形實測圖,其比例尺應與河川圖籍比例尺相同,並一併標示縱、橫斷圖及計畫採取高程。 五、運輸路線須使用既設越堤路或水防道路者,需附維護保養計畫書同時申請。 六、申請使用之土地為公有者,應檢附土地管理機關同意證明;屬其他私人所有者,應檢附土地所有人使用同意書。 七、申請人身分(或公司行號)證明文件。
  2. 2.前項地形實測圖應包含計算採取面積、土石方量之測量成果表,並以紙圖或數位資料提供,測繪人應簽名蓋章,並載明身分證統一號碼及詳細戶籍住址;實地勘查時,測繪人應備置測量儀器,並到場複測。
  3. 3.符合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者,應檢附申請書、河川圖籍比例尺相同並標示採取範圍、採取量之申請位置圖及申請人身分(或公司行號)證明文件向管理機關申請許可使用,不受第一項及第四十一條公告可採區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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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川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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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河川管理辦法第 44 條規定:「申請採取土石使用者,應檢附下列書件: 一、申請書。 二、土石採取法第十一條規定之土石採取計畫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河川管理辦法第 4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