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石採取法 第 11 條
前條第一項第三款土石採取計畫書圖,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採取計畫。 二、水土保持及環境維護措施。 三、土石採罄或無繼續經營意願之整復維護措施。 四、運輸計畫。 五、公共設施維護計畫。 六、土石採取計畫圖。 七、土石採取區實測平面圖。 八、土石採取區位置交通圖。 九、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行記載事項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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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土石採取法第11條規定了土石採取計畫書圖應包括的內容。根據這項法條,土石採取計畫書圖應包括以下九項事項:採取計畫、水土保持及環境維護措施、土石採罄或無繼續經營意願之整復維護措施、運輸計畫、公共設施維護計畫、土石採取計畫圖、土石採取區實測平面圖、土石採取區位置交通圖、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行記載事項或文件。 具體來說,土石採取計畫書圖的第三款要求包括土石採罄或無繼續經營意願之整復維護措施的內容。這部分的相關規定可能需要參考其他相關法令的規定,以了解土石採取區在土石採罄或無繼續經營意願時應該如何進行整復。根據這份資料,原告需要依據原核定的土石採取計畫書圖進行整復工作,其中包括植生綠化措施。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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