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石採取法 第 10 條
- 1.申請土石採取許可者,應檢具下列書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之;書件不齊全者,應不受理: 一、申請書及申請區域圖。 二、規費繳納收據。 三、土石採取計畫書圖。 四、申請土石採取區域之土地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之同意書或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准許使用或同意規劃之證明文件,其申請採取海域土石者,免附。 五、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有關文件。
- 2.前項申請人申請在他人礦區內採取土石者,應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之期限內,提出礦業權者之同意書。但在他人礦區內採取不同一礦床之土石,無法取得同意書者,應敘明理由,附其曾接洽礦業權者之證明文件。
- 3.第一項第三款土石採取計畫書圖,應由依法登記執業之採礦工程技師或其他相關專業技師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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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土石採取法第10條共有三項規定。第一項規定了申請土石採取許可者應檢具的文件,並規定書件不齊全者不應受理。具體而言,應檢具的文件包括申請書及申請區域圖、規費繳納收據、土石採取計畫書圖、申請土石採取區域之土地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之同意書或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准許使用或同意規劃之證明文件;對於申請採取海域土石者,則免附這一文件;此外,還應提供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其他相關文件。這些文件的準備對於申請的受理和審查至關重要。 第二項規定了在他人礦區內採取土石的申請人應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之期限內,提出礦業權者的同意書。然而,如果在他人礦區內採取的土石與礦床不同,無法取得同意書,則應詳細說明理由,並附上與礦業權者曾接洽的證明文件。這一規定是為了保證在他人礦區內進行土石採取行為時,取得相關權益人的同意,以確保合法性。 第三項規定了土石採取計畫書圖應由依法登記執業之採礦工程技師或其他相關專業技師簽證。這意味著在編制土石採取計畫書圖時,必須有具備相關專業資格的工程師或技師對其進行簽證。這一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土石採取計畫書圖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參考資料:《土石採取法》及其相關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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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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