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土石採取法第 三 章 土石採取場安全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三 章 土石採取場安全
第 29 條
  1. 土石採取人應指定土石採取場負責人及土石採取場技術主管,並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變更時,亦同。
  2. 土石採取場負責人及土石採取場技術主管之資格及任免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30 條
  1. 土石採取人應負責提供有關土石採取場安全之設備、經費及人員,依勞工安全衛生法令規定辦理,並採行下列安全措施: 一、岩磐或岩床、土石層或廢土石堆不安全崩塌或滑落之防止。 二、作業場所各種有害氣體、粉塵之防制。 三、使用機電、搬運或動力設備可能發生危害之防止。 四、儲存、搬運或使用爆炸物時,可能發生危害之防止。 五、土石資源濫採或任意廢棄之防止。 六、作業人員安全防護裝備之供應。 七、主管機關規定之其他安全措施。
  2. 前項各款安全措施之設計、管理及維護,由土石採取場負責人負責。
第 31 條
  1. 土石採取場發生災變時,土石採取場負責人除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外,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速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報中央主管機關。
  2. 土石採取場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土石採取場負責人應即令停止作業,並使作業人員退避至安全場所。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逐條白話解說、修法沿革、相關判例,AI 分析看不到這些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土石採取法 第 三 章 土石採取場安全」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