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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土石採取法 第 31 條

  1. 1.土石採取場發生災變時,土石採取場負責人除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外,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速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報中央主管機關。
  2. 2.土石採取場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土石採取場負責人應即令停止作業,並使作業人員退避至安全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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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土石採取法第31條的規定,土石採取場在發生災變時,土石採取場負責人需要依相關法令辦理相應的事宜,并且必須在24小時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並轉報中央主管機關。此外,如果土石採取場出現立即危險的情況,土石採取場負責人應立即停止作業,并且要求作業人員退避至安全場所。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土石採取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30040)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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