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
全國法規
智慧
快速搜尋
🇹🇼
台灣
熱門推薦
罰單破解實戰
—
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
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親授
看課程介紹
看課程
→
土石採取法
第 三 節 審核及登記
閱讀
研究
精美
PRO
55
條
11
章節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完整版(預設)
律師書狀附件版
學者:修法前後對照
匯出 PDF
加入書籤
匯出 PDF
加入書籤
/
全文
速覽
PRO
法典地圖
點章節直達該段條文
第三節 審核及登記
§ 13–15
第 三 節 審核及登記
第 13 條
開啟
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
對於土石採取許可之申請,應就其提出之各項書件、圖說審查,如記載不完備者,應附理由通知申請人限期於三十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
駁回
其申請。
第 14 條
開啟
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
審
核
申請土石採取許可案時,應會同水利、漁
業
、水土保持、交通、環境保護、土地使用、管理及其他相關機關實地勘查,經依法審核認無違反主管
法令
情事者,報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核後核發土石採取許
可證
。
前項申請土石採取許可之土地,位於
原住民
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者,土石採取申請人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
第二十一條
規定辦理。
第 15 條
開啟
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
許可土石採取案件,應登載於土石採取區登記簿,並檢同有關圖說,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經許可採取之土石採取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應繪製土石採取區聯絡圖,公開閱覽。
內文搜尋
法規結構
第三節 審核及登記
§ 13–15
全國法規
姓名找判決
公司查詢
法律人學院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