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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土石採取法 第 14 條

  1. 1.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土石採取許可案時,應會同水利、漁、水土保持、交通、環境保護、土地使用、管理及其他相關機關實地勘查,經依法審核認無違反主管法令情事者,報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核後核發土石採取許可證
  2. 2.前項申請土石採取許可之土地,位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者,土石採取申請人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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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土石採取法第14條,當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土石採取許可申請案時,必須與水利、漁業、水土保持、交通、環境保護、土地使用、管理及其他相關機關一同進行實地勘查。這些相關機關將根據法律進行審查,以確定申請是否違反主管法令。此外,經審核合法後,案件將呈報給中央主管機關審核,並經核准後發給土石採取許可證。 範例:例如,如果一個人向直轄市政府申請土石採取許可,政府應該會與相關機關一起前往田地進行實地勘查,例如水利部、漁業署、水土保持局、交通部、環境保護署、土地使用規劃部門等。這些機關將根據法律進行審核,確保申請不違反主管法令。若經審核通過後,案件將提交中央主管機關(例如經濟部)審核,核准後頒發土石採取許可證。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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