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石採取法 第 15 條
- 1.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土石採取案件,應登載於土石採取區登記簿,並檢同有關圖說,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 2.經許可採取之土石採取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應繪製土石採取區聯絡圖,公開閱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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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土石採取法第15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在土石採取許可案件中,應將許可內容登載於土石採取區登記簿上,並附上相關圖說,通知中央主管機關保存。同時,經過許可的土石採取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還應該繪製土石採取區聯絡圖,並公開供大眾閱覽。 例如,如果某個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了一個土石採取案件,他們應該將這個許可內容登記在土石採取區登記簿上,並準備相應的圖說。同時,他們應該根據這個許可案件所在的地區,繪製一張土石採取區聯絡圖,這樣其他人可以公開查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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