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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土石採取法 第 13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土石採取許可之申請,應就其提出之各項書件、圖說審查,如記載不完備者,應附理由通知申請人限期於三十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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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土石採取法第13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土石採取許可申請的審查程序應該要對申請人所提出的各項書件、圖說進行審查。如果發現申請書件或圖說記載不完備的情況,主管機關應該附上理由通知申請人,在限期30天內補正。如果屆期申請人沒有進行補正或補正不完全,主管機關則會駁回他們的申請。 參考資料: - 土石採取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30042).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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